审计处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佩发布时间:2016-11-23浏览次数:3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校园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审计处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621号),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信息网络系统,是指由本部门投资购买、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本部门负责人为网络信息安全系统负责人,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1名,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等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和本部门共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五条 除网络信息中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对校园网主、辅节点和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六条本部门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网站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网络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端口,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发布对外信息服务。

    第七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八条校园信息网络系统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立即向信息化中心报告。

    第九条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审计处

2016-11-10